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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集资建房,买房人离职是否不可继续购房?【房产纠纷】

文字:[大][中][小]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5/5/17     浏览次数:    

案件简介:
  王先生和妻子在同一家国有建筑工程单位做技术工作,2009年单位根据王先生的职称、工龄及双职工等因素,分配给王先生一套90平方米、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公有住房。王先生当年就与单位签订了《集资建房预售合同》 ,双方约定购房款为31万元,单位应于2011年3月将房屋交付给王先生使用。合同签订后,王先生便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。
  2011年,王先生跳槽去了另一家国有建筑单位,办离职手续时对于房子的问题双方均未提及。但离职后到新单位上了几天班,王先生意外地受到了原单位寄给自己的一份解除《集资建房预售合同》通知书。通知书的大概内容为:由于王先生已不是本单位的职工,单位书面通知王先生解除双方签订的《集资建房预售合同》 ,并已将购房款退回到王先生的工资卡中。
  王先生一肚子委屈,找到单位说理。单位答复:“还有好多职工没有分到房子呢,你既然离开单位,就不是单位的职工了,单位要优先把这套房子非配给其他在职职工。”单位还拿出了《公司内部集资建房、调房办法》补充规定,补充规定中提到:如果职工离开公司,原购住房要交还给单位。而王先生发现,该补充规定注明的生效时间正是他提出辞职的时间。“补充规定完全是针对我个人的,单位就是不想把房子卖给我。”王先生表示想和单位打官司,却被告知这属于单位内部分房纠纷,法院不受理。后王先生无奈之下找到了房产专家靳双权律师,靳律师在详细了解了该案的情况后,建议王先生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
  审判结果:
  单位单方面解除《集资建房预售合同》的行为无效,单位应继续履行双方所签订的《集资建房预售合同》。
  仲裁费用由单位承担。
  单位不服仲裁裁决,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书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,依法作出裁定:驳回单位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的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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